辰溪县张浩诊所张英浩医师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6-01-29 17:07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01号
被处罚单位:张英浩
住址:辰溪县辰阳镇玉泉里小区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2
联系电话:13807*****08
接群众举报,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涉嫌人员无资质开展诊疗活动。2025年10月28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吴德欢、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张英浩诊所检查时发现:张英浩医师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经对你诊所张英浩、艾建华及刘*、杨*等29位患者询问,进一步核实你诊所张英浩医师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张英浩医师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1、2025年10月28日、11月3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存在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25年10月28日对你诊所张英浩、艾建华做的询问笔录,张英浩、艾建华承认了你诊所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9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5日对刘*、杨*等29位患者做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诊所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你诊所提供并经你诊所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患者罗**等8人处方8张,辰溪县张英浩诊所2025年2月13日-2025年10月25日门诊病人登记本复印件6张,患者罗**微信支付诊疗费记录截图复印件2张,刘*等29位患者微信支付诊疗费记录截图复印件42张,张英浩、艾建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法照片3张,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诊所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28日由张英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英浩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1月13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张英浩医师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张英浩医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902元,并处以人民币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