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10:3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13号

刘波:

身份证号码:430521*******379

现场负责人:刘波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碎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碎石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你碎石场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碎石场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碎石场现场负责人刘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碎石场现场负责人刘波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10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碎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规定:依据“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进行计算:(1)裁量起点Y=20%;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故经核算其处罚裁量百分值共计35%,套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则处罚金额=35%×50万×5%=8750元。

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875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