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21 10:1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6〕2号
辰溪县长兴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70299374K
法定代表人:欧家元
合伙人:唐成效
地址:辰溪县火马冲镇柑子园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辰溪县长兴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其生猪养殖项目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冲洗粪污未经有效处理,溢流至养殖场外的水池中,该水池未做任何防渗措施。10月20日本局对养殖厂区外水池中的粪污进行了采样,分析结果:悬浮物630mg/L、COD3700mg/L、氨氮764mg/L、总磷103mg/L,所测污染因子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家元、合伙人唐成效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4、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家元、合伙人唐成效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5、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6、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壹份。
7、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壹份。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按照案件调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形,能够及时改正,消除污染隐患,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未出现拒绝、阻挠执法的行为。结合本地区类似情节案件的处罚结果(溆浦县罚款2万、会同县罚款3万),既对当事人起到警示作用,也符合同案同罚、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
经局集体审议后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