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黄溪口镇石医师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09:41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1、2025年10月31日对辰溪县黄溪口镇石医师诊所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诊所:存在使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廖玉秀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25年10月31日对辰溪县黄溪口镇石医师诊所石松勋、廖玉秀做的询问笔录,石松勋、廖玉秀承认了该诊所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3、由你诊所提供并经你诊所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石松勋《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辰溪县黄溪口镇石医师诊所门诊接诊登记本复印件1份,执业医师石松勋为患者舒晓华开具的处方复印件5份,患者舒晓华给石松勋私信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执法照片3张。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医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辰溪县黄溪口镇石医师诊所提供并经你诊所盖章确认的《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石松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0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廖玉秀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局决定对你诊所作出罚款1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帐号1877890104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