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58号
发布时间:2025-12-02 09:18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58号
当 事 人:辰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梅
公民身份证号:4312291970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223MA4P******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长城路**号**楼门面
委托代理人:赵*送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0年04月*日
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004*****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名都二期项目相关情况的函来函表明:该项目于2019年7月15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城)1907016号),用地面积54573.0m,于2019年9月26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城)1908014号),项目名称**名都二期,总建筑面积 195472.07m(其中计容161678.38 m,不计容面积 33793.69 m),新建17 栋。本次规划验收该项目26#、28#、29#栋。经现场核实,26#、29#栋户型增加结构板,与规划审批图纸不符。
经查明: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名都二期项目位于辰溪县城东新区先锋东路,建设单位是辰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辰溪***建设有限公司,**名都小区(二期) 26#、29#栋楼层次均为26F,三个单元,每层6户,从三层开始每户原规划设计为采光井部分与空调机摆放位置增设结构板,每户增设结构板面积11.47㎡ ,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总面积3303m² ,工程合同造价320/㎡ ,违法工程总造价1056960元。2025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5)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5)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同日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名都二期项目相关情况的函》及附件一份;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名都二期工程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四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户型内结构空洞处存在填板的事实;
证据五、辰溪县**名都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封板施工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户型内结构空洞处填板工程的合同价款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辰溪县城东新区*****名都二期建设项目(二期)26#、29#栋工程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捌佰肆拾捌圆(52848.00 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 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