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5-12-29 10:34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22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8327
法定代表人:杨宗欢,男,57岁
地址:辰溪县田湾镇
身份证号码:43302319********58
联系电话:1387*****18
2025年12月14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院精神科在岗医师10人,在岗护士10人,药房药师在岗2人,检验师1人,核准床位80张,实际开设床位数93张,现收治精神病患者93人。该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经对你院李晓红询问,进一步核实你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案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 2025年12月14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存在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 2025年12月14日对你院李晓红做的询问笔录,李晓红承认了你医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精神科医护人员排班表复印件各1份,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精神科精神病患者登记本复印件1份,精神病患者朱**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辰溪县田湾镇中心卫生院工资表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医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由你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宗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12月16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