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执业医师李杰未按照规定书写医学文书案

发布时间:2025-12-24 14:47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5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12431223448329891A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

法定代表人:陈斌 ,男 ,瑶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36

联系电话:1397*****95    

2025年11月5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2025年11月1日9时患者张**(住院号74***0)出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执业医师李杰2025年10月31日8时25分完成患者张**(住院号74**0)的出院记录书写。经对你医院陈玉姣、张晓晖、李杰询问,进一步核实你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执业医师李杰未按照规定书写出院病历。本案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执业医师李杰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1月5日对你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医院:存在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执业医师李杰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1月5日对你医院陈玉姣、张晓晖、李杰做的询问笔录,陈玉姣、张晓晖、李杰承认了你医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李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医师李杰为患者张**开具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1日执业医师李杰为患者张**查房记录复印件1份,执业医师李杰实际完成出院记录电脑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医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5年11月5日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医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执业医师李杰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予以处罚,本机关拟对你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98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