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12-30 11:4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9号

辰溪县锦滨乡三和环保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LE2H548

投资人:刘圣早

地址:辰溪县锦滨乡锦滨村三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辰溪县锦滨乡三和环保机砖厂破碎车间积灰较重,未采取洒水、喷淋措施抑尘。存在从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动,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砖厂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两张。

3、2025年12月15日对你砖厂投资人刘圣早、员工郑旭辉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4、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砖厂投资人刘胜早、员工郑旭辉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5、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砖厂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16号)告知你砖厂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砖厂收到告知书后于2025年12月26日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砖厂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依据“二、通用裁量表13”进行计算: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千/2万=2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总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20%×2万=4000元。

依据计算结果,决定对你砖厂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