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城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欧鹏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11:11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3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城中医院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先锋东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4312239MJK33368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绍杰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1
联系电话:1587*****88
2025年11月19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城中医院检查时发现:2025年7月1日执业内科助理医师欧鹏给患者余**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余**,男,67岁,诊断信息:正常心电图)。经对你医院瞿绍杰、欧鹏询问,进一步核实你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欧鹏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案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城中医院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欧鹏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1月19日对你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欧鹏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1月19日对你医院瞿绍杰、欧鹏做的询问笔录,瞿绍杰、欧鹏承认了你医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欧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辰溪城中医院心电图登记本复印件1份,欧鹏为22位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复印件各1份, 欧鹏为22位患者开具心电图明细及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2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医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5年11月19日由你院院长瞿绍杰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瞿绍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医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欧鹏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局拟对你院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帐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