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火马冲镇中心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祁智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等案

发布时间:2025-12-30 16:24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23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火马冲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7483823440

地址:辰溪县火马冲镇

法定代表人:江自发,男,汉 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32

联系电话:1536*****63   

2025年12月11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火马冲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时发现:1、2025年12月9日9时28分患者李**(住院号2025****47)入院,执业助理医师祁智2025年12月11日未完成患者李**(住院号2025****47)的日常病程记录书写;2、执业助理医师祁智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患者李**(住院号2025****47)长期医嘱单上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经对你院江自发、祁智询问,进一步核实你院执业助理医师祁智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本案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火马冲镇中心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祁智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2月11日对你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院:执业助理医师祁智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及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2月11日对你院江自发、祁智做的询问笔录,江自发、祁智承认了你医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祁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助理医师祁智为患者李**填写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5年12月12日由你院提供并经你院盖章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江自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16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执业助理医师祁智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警告、罚款18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你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你院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院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