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医院外科执业医师熊星未按照医师注册范围为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11:28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6号

被处罚单位:熊 星 

性别:男,苗族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医院家属楼

身份证号码:43122319********13

联系电话:1807*****60    

2025年11月5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2025年11月3日执业医师熊星(执业范围:外科专业)给患者杨**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经对你医院陈玉姣、张晓晖、熊星询问,进一步核实你医院外科执业医师熊星未按照医师注册范围为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本案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人民医院存在外科执业医师熊星未按照医师注册范围为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1月5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存在未按照医师注册范围为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1月5日对你医院陈玉姣、张晓晖、熊星做的询问笔录,陈玉姣、张晓晖、熊星承认了你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二、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熊星《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医师熊星为患者杨**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辰溪县人民医院急诊收费室2025年11月3日为患者杨**开具的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及医疗收费明细复印件各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5年11月5日由熊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熊星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人民医院执业医师熊星(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未按照医师注册范围为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元人民币并处14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帐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