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妇幼保健院执业医师邓玉团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等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11:36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9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妇幼保健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920M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四组70号
法定代表人:杨年建,男,汉 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9
联系电话:1387*****90
2025年12月2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时发现:1、2025年11月9日12时患者薛**(住院号251***12)出院,执业医师邓玉团2025年11月8日21时16分完成患者薛**(住院号251***12)的出院记录书写;2、该院儿科护士站治疗车上的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经对你医院伍燕晶、邓玉团、肖腊菊询问,进一步核实你医院执业医师邓玉团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及儿科护士站治疗车上的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本案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妇幼保健院执业医师邓玉团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及儿科护士站治疗车上的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2月2日对你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医院:执业医师邓玉团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及儿科护士站治疗车上的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2月2日对你医院伍燕晶、邓玉团、肖腊菊做的询问笔录,伍燕晶、邓玉团、肖腊菊承认了你医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邓玉团《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医师邓玉团为患者薛**填写的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执业医师邓玉团为患者薛**开具的长期医嘱单复印件1份,执业医师邓玉团为患者薛**填写的出院记录电脑截图复印件1份,执法照片2张,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医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5年12月2日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年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医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执业医师邓玉团未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警告、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你院儿科护士站治疗车上的医疗废物未用专用容器盛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警告、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医院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4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帐号18778901040000670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