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火马冲镇寺前卫生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5-12-30 16:15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20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火马冲镇寺前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1243122344832982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昌福 性别:男 年龄:57岁
民 族:汉族 住 址:辰溪县火马冲镇寺前村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1联系电话:1816*****66
2025年12月13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火马冲镇寺前卫生院检查时发现:2025年11月17日患者李**(住院号:2025****36)入院,2025年11月24日患者李**(住院号:2025****36)出院,该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经对你院刘昌福、瞿继祥询问,进一步核实你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案于2025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火马冲镇寺前卫生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 2025年12月13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2月13日对你院刘昌福、瞿继祥做的询问笔录,刘昌福、瞿继祥承认了你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你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瞿继祥《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执业医师瞿继祥为患者李**(住院号:2025****36)书写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查房记录复印件各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院盖章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昌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医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12月16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委员会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使执业医师瞿继祥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三级查房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