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博爱骨科医院执业医师翟德华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在使用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后未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10:35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7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博爱骨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223MJK3326925

地址:辰溪县锦滨镇大路口

法定代表人:翟德华,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302319********30 

联系电话:1346*****37                                                                    

2025年11月24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博爱骨科医院检查时发现:1、2025年11月20日9时患者黄**(住院号025***45)出院,辰溪博爱骨科医院执业医师翟德华(执业范围:外科专业)2025年11月24日10时未完成患者黄**(住院号025***45)的出院记录书写;2、辰溪博爱骨科医院医疗废物工作人员使用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后未在指定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经对你医院翟德华、龚小华、田兴才询问,进一步核实你医院执业医师翟德华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在使用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后未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本案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博爱骨科医院执业医师翟德华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在使用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后未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1、2025年11月24日对你医院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医院:存在执业医师翟德华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及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在使用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后未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案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2、2025年11月24日对你医院翟德华、田兴才、龚小华做的询问笔录,翟德华、龚小华、田兴才承认了你医院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3、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患者黄**(住院号025***45)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复印件复印件1份,翟德华的《医师执业证书》1份,执法照片1张,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医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4、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医院盖章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翟德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医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 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医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医院执业医师翟德华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9800元的行政处罚;辰溪博爱骨科医院医疗废物工作人员使用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后未在指定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医院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4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