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 4 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15:33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 4 号

当事人名称:辰溪县君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美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CJNBWD11

地址:辰溪县火马冲镇淡家坪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肉牛养殖项目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玲、现场负责人郑松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4、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玲、现场负责人郑松玲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5、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6、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壹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元整(¥1367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缴款时请备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