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不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9-28 14:2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当事人名称:辰溪县城郊加油站(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美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3256733855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沙坪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2024年度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行事务合伙人林美新、安全环保专员徐助丹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4、202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加油站执行事务合伙人林美新、安全环保专员徐助丹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5、202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6、202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壹份。

7、202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加油站排污许可证副本壹份

8、202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加油站2024年自行监测报告壹份。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辰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加油站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加油站于2024年度已经委托了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其需要公开的排污因子按照频次要求开展了自行检测工作,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你加油站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予以补报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加油站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按相关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自行监测工作并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                                                 

2. 如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