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晨曦口腔科诊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发布时间:2025-08-04 17:07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放罚〔2025〕006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晨曦口腔科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3MA4NJJRD92        

法定代表人:邓其仰    性别:男   年龄:41岁  民族:汉族 

住   址::辰溪县辰阳镇龙腾世家

身份证号码:43122319********19 联系电话:18*******44

2025年7月17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辰溪县晨曦口腔科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经你诊所负责人邓其仰确认;

一、 2025年7月17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诊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邓其仰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7月17日对邓其仰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邓其仰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5年7月17日由你诊所负责人邓其仰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及邓其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7月22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放罚告(2025)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诊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二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诊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八一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卫健委或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