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8-26 11:22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2号

辰溪县潭湾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邓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875L

地址:辰溪县潭湾镇桥湾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对你院巡察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经现场调查,在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你院存在产生的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排放,且未向本局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院的医疗废水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壹份。

4、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院医疗污水处理台账资料复印件壹份。

5、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院法人代表邓仁业、环保专干李海群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6、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法人代表邓仁业、环保专干李海群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7、2025年5月27日你院提供现场整改照片。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2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院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进行计算,其中“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则Y值为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则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则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0;故经核算其处罚裁量百分值共计0%,套用计算公式,“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则处罚金额=10%×200000。

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