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7-25 09:4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5〕1号
怀化正元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975857095
经营者:王淑芳
现场负责人:彭湖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汪家桥村
你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边50-100米处有居民点,存在环境敏感点,生产时可能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2025年5月22日,对你公司厂区生产噪音开展检测,监测报告(辰环监【2025】0002号)结果显示为:厂界西77.4分贝、南74.7分贝、东78.4分贝、北67.3分贝,以上监测数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执行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
3、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4、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湖、办公室主任朱明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5、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彭湖、办公室主任朱明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6、2025年05月22日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测的照片。
7、2025年05月23日我局监测站提供怀化正元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界噪声报告壹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5年7月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按照“通用裁量表”进行核算,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