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37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09:01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37号

当 事 人  :辰溪县**局         

法定代表人:欧*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312230066******

机构地址:辰溪县城东区**综合大楼**楼

委托代理人:姜*玲       性  别:男

民  族: 汉              出  生:1979年*月*日

住   址: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四组

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9********

经查明: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辰溪县**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辰审移(2025)12号,关于辰溪县***局实施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经我局的调查和**局提供的资料,该项目工程为辰溪***建设项目,建设地址:辰溪县县城建成区域,为应急防洪,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日开始施工,截至2025年3月20日已完成部分化粪池的修建及400米的污水管网改造,累计完成金额陆佰零叁万叁仟壹佰零伍元柒角玖分(¥6033105.79元)工程量。目前已停工,该工程合同总造价为玖仟柒佰叁拾肆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伍角壹分(¥97342378.51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25年7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5】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5】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同日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三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该证据证明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的事实;

证据四、辰溪县**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一份、该证据证明辰溪县***项目,完成约600万元的工程量。

证据五、双溪河污水管防倒灌工程清单表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合计工程量资金陆佰零叁万叁仟壹佰零伍元柒角玖分(¥6033105.79元)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涉嫌在辰溪县建成区内建设的《***》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处以已完成工程合同价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零叁佰叁拾壹元整(¥603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 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