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26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09:41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26号

当事人:刘*,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86年*月*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柿溪乡稠木湾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6********。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辰住建房监移函字〔2025〕01号),来函表明:当事人刘*在辰溪县先锋东路外滩壹号小区18栋二单元403室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刘*于2025年4月12日未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擅自更换门锁并对外滩壹号小区18栋二单元403室进行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展至水、电预埋和地面及墙面瓷砖。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停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并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5)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听告字(2025)26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两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入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一份,

    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辰溪县先锋东路外滩壹号小区18栋二单元403室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应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为此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