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作胜非医师行医案

发布时间:2025-03-12 09:46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03号

被处罚单位:傅作胜  男  52岁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苏木溪瑶族乡苏木溪居民二组  身份证号码:43302319********35   联系电话:130******38

2024年8月27日下午接群众投诉,辰溪县辰阳镇育才小区辰溪县康名诊所涉嫌非医师行医。2024年9月4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辰溪县康名诊所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辰溪县辰阳镇育才小区辰溪县康名诊所傅作胜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诸学国进行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经辰溪县康名诊所负责人杨妙珍确认;

一、 2024年9月4日、9月10日对辰溪县康名诊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辰溪县康名诊所傅作胜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诸学国进行诊疗活动。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辰溪县康名诊所负责人杨妙珍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4年9月4日、9月10日、9月20日对杨妙珍、傅作胜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辰溪县康名诊所负责人杨妙珍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由傅作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傅作胜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2月21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傅作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傅作胜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傅作胜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会。

四、辰溪县康名诊所傅作胜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诸学国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1、责令傅作胜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150元;3、处以傅作胜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