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15:0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辰罚〔2024〕5号
辰溪县华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43MA4LM0EF5C
法定代表人:余学伟
现场负责人:陈良荣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大千锦绣山城C区2栋102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场地中新建了一条制砂生产线,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
2、2024年10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陆张。
3、2024年10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4、2024年10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学伟、现场负责人陈良荣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5、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学伟、现场负责人陈良荣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
6、2024年10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环境监管现场检查意见书壹份。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辰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未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贰拾伍元整(¥8525.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