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中医医院会诊医师麻凤梅未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普通会诊案

发布时间:2026-09-02 16:28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6〕011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947D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

法定代表人:王云杉,性别:男,年龄:4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8011978*******4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七组   联系电话:139*******1

2026年07月24日,接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案件,关于在辰溪县中医医院病历中发现,患者朱**(住院号:2025***89)会诊申请记录单上显示,会诊医师麻凤梅未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普通会诊。本案于2026年07月29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县中医医院会诊医师麻凤梅未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普通会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6年07月23日对你院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会诊医师麻凤梅未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普通会诊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6年07月23日对麻凤梅制作的询问笔录,麻凤梅承认了你院存在上述的违法事实。

三、由你医院提供并经你院会诊医师麻凤梅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2026年07月23日辰溪县中医医院提供患者朱**(住院号:2025***89)会诊申请记录单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07月23日,由你院委托人吴自力提供并经签字确认的辰溪县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云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6年08月19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6)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县中医医院会诊医师麻凤梅未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普通会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会诊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予以处罚。本机关对辰溪县中医医院警告,并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