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城中医院执业医师欧鹏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10:48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4号
被处罚单位:欧鹏  
性别:男 ,39岁 ,汉族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城东大市场
身份证号码:43122319********15
联系电话:1387*****14  
    2025年11月19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城中医院检查时发现:2025年11月18日执业内科医师欧鹏给患者李**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李**,女,86岁,诊断信息:窦性心律、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经对你医院瞿绍杰、欧鹏、患者李**询问,进一步核实你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认定:辰溪城中医院执业医师欧鹏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确认:
一、2025年11月19日对你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你:存在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1月19日对你医院瞿绍杰、欧鹏、患者李**做的询问笔录,瞿绍杰、欧鹏、患者李**承认了存在的上述违法事实。
三、由辰溪城中医院提供并经辰溪城中医院盖章确认的打印件复印件证据:瞿绍杰、欧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欧鹏《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辰溪城中医院心电图登记本复印件1份,欧鹏为22位患者开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复印件各1份, 欧鹏为22位患者开具心电图明细及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2份,上述证据直接证明了你存在的违法事实。
四、2025年11月19日由欧鹏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欧鹏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5年12月8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辰溪城中医院执业医师欧鹏未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本局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77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