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星东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发布时间:2025-10-29 16:18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5〕010号

案发单位:辰溪星东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92431223MAC2EMUC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书洪   性别:男   年龄:46岁

民   族:汉族   住   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德江山城

身份证号码:43302319********59  联系电话:189*****586

2025年8月7日下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小华在对辰溪星东诊所检查时发现:1、该诊所执业医师李书洪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于2025年8月3日为患者石**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他啶处方;2、执业医师李书洪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于2025年8月5日为患者郑**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他啶处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诊所负责人李书洪确认;

一、 2025年8月7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李书洪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8月7日对李书洪、郑文凯、李思琪询问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负责人李书洪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5年8月7日由你诊所负责人李书洪提供的《诊所备案凭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 10月14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 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