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中医医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发布时间:2025-10-21 11:18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辰卫医罚〔2025〕009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3448329947D
法定代表人:刘际平 性别:男 年龄:56岁 民族:汉族
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1 联系电话:1397*****24
2025年9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在案件自查自评中发现辰溪县中医医院案件中存在行政处罚不到位的情况,2025年10月9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辰溪县中医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
1、该院执业医师夏亚亚2024年6月25日在患者张*莲长期医嘱单上单独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阿奇霉素;
2、该院执业医师朱宏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胡*贵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他挫巴坦钠;
3、该院执业医师刘华闻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张*喜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他挫巴坦钠;
4、该院执业医师张丽娟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陈*跃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美罗培南;
5、该院执业医师吴利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胡*芝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他挫巴坦钠;
6、该院执业医师刘洋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胡*贵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美罗培南;
7、该院执业医师吴利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胡*芝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他挫巴坦钠;
8、该院执业医师滕玉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陈*妍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他挫巴坦钠;
9、该院执业医师张文润2024年7月20日为患者蒋*云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万古霉素;
10、该院执业医师艾小勤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陈*玉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硫酸庆大霉素;
11、该院执业医师毛茂园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胡*柒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12、该院执业医师谢如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刘*志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13、该院执业医师钟莲英2024年7月9日为患者刘*蕊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美罗培南;
14、该院执业医师徐睿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唐*座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15、该院执业医师余林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罗*龙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
16、该院执业医师刘源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金*英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17、该院执业医师黄树培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为患者宋*成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万古霉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院委托人医务科科长刘洋确认;
一、 2025年10月9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委托人医务科科长刘洋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10月9日对刘洋、滕玉华、刘华闻、毛茂园、张丽娟、徐睿旎、艾小勤、刘源、朱宏聘、黄树培、钟莲英、夏亚亚、张文润、谢如、余林、吴利明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委托人医务科科长刘洋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5年10月9日由你院委托人医务科科长刘洋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刘际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10月9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七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院给予警告并处17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