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案
发布时间:2025-09-19 10:11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放罚〔2025〕007号
被处罚单位: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1223*****39768
法定代表人:陈宏林 性别:男 年龄54岁 民族:瑶族
住 址:辰溪县黄溪口镇黄溪口居委会一组
身份证号码:43302319********18 联系电话:13874****13
2025年6月18日下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对辰溪县龙头庵乡卫生院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2、该院未按照规定对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米麟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院负责人陈宏林确认;
一、 2025年6月18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及未按照规定对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米麟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负责人陈宏林的陪同下进 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6月18日对陈宏林、米麟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负责人陈宏林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5年6月18日由你院负责人陈宏林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陈宏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9月3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放罚告字(2025)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及未按照规定对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米麟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结合《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五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院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卫健委或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