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康顺精神病医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11:25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单位:辰溪康顺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9143223MA4T1X811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晓曙/张清秀 性别:女 年龄:52岁 民族:苗族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荔溪乡机关宿舍
身份证号码:43302219********4X 联系电话:15507****22
2025年4月27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朱鸿、舒亚玲在对辰溪康顺精神病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注册有卫生技术人员77人,实际在岗22人,核准床位140张,实际开设床位数153张,现收治精神病患者153人。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你医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院院长蒋亚滨确认;
一、 2025年4月27日对你院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院未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院长蒋亚滨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5年4月27日对蒋亚滨询问笔录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院院长蒋亚滨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5年4月27日由你院院长蒋亚滨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医院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5年7月10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院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医院每床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 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辰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账号1877890104000067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