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北口腔诊所执业医师范方辉未按规定填写处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16:15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医罚〔2023〕007号
被处罚单位: 辰北口腔诊所 法定代表人:范*辉
性别:男 年龄:35岁 民族:汉族
地址:辰溪县辰州北路湘榭丽都10号楼 身份证号码:43122319********** 联系电话:182********
2023年4月26日上午,辰溪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辰北口腔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辰北口腔诊所执业医师范方辉未按规定填写处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诊所法定代表人范方辉确认;
一、 2023年4月26日对你诊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诊所执业医师范方辉未按规定填写处方。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法定代表人范方辉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二、2023年4月26日对范方辉的询问笔录。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你诊所法定代表人范方辉的陪同下进行检查的情况,该证据为对案件定性的直接证据。
三、2023年4月26日由你诊所法定代表人范方辉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范方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诊所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023年7月5日,本局直接送达了辰卫医罚告(2023)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你诊所接到告知书后,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诊所执业医师范方辉未按规定填写处方。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诊所给予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辰溪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账号18778901040000670,地址: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