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食品监督抽检4家经营主体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04 08:37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9号

2024年7月,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第三季度食品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其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表

序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抽检环节

抽样日期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检验

结论

抽检组织机构

抽检机构

1

辰溪县鑫都食府

餐饮

2024-07-23

茄子

农残(啶虫脒)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2

辰溪县新武陵宴会城

餐饮

2024-07-24

大葱

农残(噻虫嗪)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3

辰溪县张先森水果厨房

流通

2024-07-24

小台芒

农残(吡唑醚菌酯)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4

辰溪县首佳华联超市

流通

2024-07-25

芹菜

农残(噻虫胺)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5

辰溪县首佳华联超市

流通

2024-07-25

老姜

铅(以Pb计)

不合格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

现将上述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并责令各当事人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程序,采取整改措施。并分别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上述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见表2。

表2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表

序号

被抽检单位名称

食品名称

检验报告送达日期

调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采取的控制措施

行政处罚日期

处罚情况

1

辰溪县鑫都食府

茄子

2024-08-22

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从辰溪杨氏蔬菜店以6元/公斤购进3.45公斤茄子,除以6元/公斤进价卖给抽检公司2.75公斤用于检测,其余0.7公斤都用于菜类加工,共炒了一份菜(16元),货值金额共计32.5元,违法所得共计32.5元。

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完整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024-10-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

辰溪县新武陵宴会城

大葱

2024-08-20

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从温州商贸城王某某处以7元/公斤购进2.65公斤涉案大葱,全部以7元/公斤卖给抽检公司用于本次抽检检测,涉案不合格大葱总货值18.55元,即当事人违反所得共计18.55元;另当事人采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饭盒2袋(共880个)至案发时,共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550个,剩余330个。

对当事人餐饮服务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调查办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虽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单据,但未索取和查验涉案不合格大葱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没收涉案一次性塑料饭盒330个。

2024-10-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

辰溪县张先森水果厨房

小台芒

2024-08-22

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从怀化首扬果业以5.2元/公斤购进257.8斤涉案小台芒,并以13.6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除去皮重和部分损耗外,100斤涉案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出去,总货值共计670元,违法所得共计63元(销售记录显示销售额663.05,实收662.96,四舍五入取整后为663元)。

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是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行政处罚。

2024-09-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

辰溪县首佳华联超市

芹菜

2024-08-22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从辰溪县老城宋某某蔬菜店以8.9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7.5公斤芹菜,除以11.96元/公斤价格卖给抽检机构3.06公斤,剩余的14.44公斤全部以11.9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209.3公斤,即违法所得为209.3元。

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是,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义务,亦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产品合格证明。

2024-09-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

辰溪县首佳华联超市

老姜

2024-08-22

当事人2024年7月22日从辰溪县老城宋某某蔬菜店以9.3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老姜15公斤,除以15.96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抽检机构3.15公斤用于检测外,剩下的11.85公斤均以15.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出去,货值金额239.4元,即违法所得为239.4元。

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向我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是,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义务,亦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产品合格证明。

2024-09-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