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30 12:17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辰溪县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

五、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 ;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 ;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必要);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

6.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事前审查的图纸设计(适用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鼓励其他申办者申报。)。

七、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45-5222795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三)审批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辰溪县市场监督局。

(五)决定机构:辰溪县市场监督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七)禁止性要求:略

(注: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外,地区差异性禁止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6.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接收:受理地点: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基本流程:

审查、受理、决定、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在网站http://218.76.24.74:8089/上进行审批,并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自行领取。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注明查看查询的途径)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予解释答复。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县纪委(监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督电话:0745-522279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辰溪县市场监督局302室,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当场告知。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

(二)审查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以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三)决定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许可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