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4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17:04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辰溪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4832989143122311A1001
住所或地址:辰溪县双溪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某
根据《2025怀化市重点领域医保基金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违规违约问题。
2025年11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辰溪县人民医院在二氧化碳测定、特殊穴位(部位)针法、特殊手法针法3个项目中存在重复收费的违规违约问题。涉及违规费用金额62912元,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174.99元。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是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授权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院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
证据三:《关于辰溪县人民医院重点领域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报告》,证明该院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及涉案金额。
证据四:《2025年辰溪县人民医院重点领域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问题汇总表》,证明该院在专项检查中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及详细情况、涉案金额。
证据五:19名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总费用明细单、病历、医嘱,证明该院重复收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证据六:31名就诊人员的西药处方签,证明该院重复收费问题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退还损失的医保基金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医保罚告字〔2026〕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规定,属于重复收费的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8174.99元。
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力整改,主动退缴违规费用38174.99元,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2项、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及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附件2湖南省医保领域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免于处罚情形: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检查过程中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①某项具体违规问题两年内首次被发现的。②在行政处罚立案前及时改正,主动退还医保基金损失的。③违法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或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含)以下的。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1,按相应档次实施处罚(序号2:一般C档),应当予以责令退回违规金额38174.99元(已退回),对二氧化碳测定重复收费涉及的基金损失金额34388.57元处1.5倍的罚款。对特殊穴位(部位)针法重复收费涉及的基金损失金额1656.56元、特殊手法针法重复收费涉及的基金损失金额2129.86元免于处罚。总计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捌拾贰元捌角陆分(¥51582.8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户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