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01号
发布时间:2026-01-23 10:48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罚字〔2026〕第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31223448329621P
住所或地址:辰溪县黄溪口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谢某伟
按照怀化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部署,交叉检查组于2025年9月4日至9月5日对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2025年10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重复收费。接生与阴道裂伤缝合术同时收取、泪道冲洗、导尿、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裂隙灯下眼底检查、机械辅助排痰、局部浸润麻醉与表面麻醉同时收取、经输尿管镜诊疗项目与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同时收取、肠粘连松解术与“0033”开头的手术项目同时收取、宫颈扩张术与宫颈内口探查术同时收取、呼吸机辅助呼吸与氧气吸入同时收取、手术项目与生理氯化钠冲洗剂同时收取、膀胱冲洗与氯化钠注射液同时收取、膀胱镜或尿道镜检查与经膀胱镜尿道镜特殊治疗同时收取、输卵管切除术和剖腹探查术手术同时收取、输尿管手术与支架置入同时收取、中药烫熨和中药烫熨-中药烫熨(特大)(加收)同时收取、术后镇痛重复收取、床位费(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精神科、烧伤科加收)。
2、超标准收费。静脉采血(6岁以内儿童加收)、腹腔穿刺术(六岁以内儿童加收)、小儿静脉输液、I级护理(6岁以内儿童加收)、数字化摄影(DR)(CR型)、数字化摄影(DR)。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2项,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第三方提供的医保统计比对数据,证明该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项目费用明细。
证据三:该院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四: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结算的,出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相关项目涉及的住院病人病历及费用清单、病历评审记录表,证明该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1份,证明该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汇总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该院积极主动退还损失的医保基金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医保罚告字〔2025〕第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该院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属于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2362.8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附件1、附件2、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或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按《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附件1、附件2、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超标准收费-静脉采血(6岁以内儿童加收)、超标准收费-腹腔穿刺术(六岁以内儿童加收)、超标准收费-小儿静脉输液、超标准收费-I级护理(6岁以内儿童加收)、重复收费-接生与阴道裂伤缝合术、重复收费-泪道冲洗、重复收费-裂隙灯下眼底检查、重复收费-机械辅助排痰、重复收费-经输尿管镜诊疗项目与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重复收费-肠粘连松解术与“0033”开头的手术项目、重复收费-宫颈扩张术与宫颈内口探查术、重复收费-膀胱镜或尿道镜检查与经膀胱镜尿道镜特殊治疗同时收取、重复收费-中药烫熨和中药烫熨-中药烫熨(特大)(加收)同时收取等13个项目损失基金金额8707.2元依据免罚条件免予行政处罚;重复收费-术后镇痛1个项目涉及9274.8元适用减轻从轻原则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9274.8元;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2023-2025年自查自纠目录清单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从重处罚为一般C档对超标准收费-数字化摄影(DR)(CR型)、超标准收费-数字化摄影(DR)、重复收费-导尿、重复收费-床位费、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重复收费-护理费、重复收费-局部浸润麻醉与表面麻醉、重复收费-呼吸机辅助呼吸与氧气吸入同时收取、重复收费-手术项目与生理氯化钠冲洗剂同时收取、重复收费-膀胱冲洗与氯化钠注射液同时收取、重复收费-剖腹探查术、重复收费-输尿管手术与支架置入、重复收费-床位费(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精神科、烧伤科加收)13个项目涉及4380.8元按1.5倍处罚,罚款金额为6571.2元。罚款金额共计15846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户 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