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处字〔2025〕第05号
发布时间:2025-07-22 13:28 信息来源: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医保处字〔2025〕第0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辰溪县辰阳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31223448329891A
住所或地址:辰溪县辰阳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某某
根据怀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抽查复查定点医药机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 自纠工作通知》的要求,辰溪县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5月13日-5月15日对辰溪县辰阳镇卫生院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规收费(分解收费、超标 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
2025年6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分解收费。应包含在内的项目费用同时分解收取费用。敷料、宫颈扩张术、 换药包。
2超标准收费。6岁以上患者收取6岁以内患者费用。小儿门诊静脉输液、住院诊查费(6岁以内儿童加收)、小儿静脉输液费用、高压泵、氧化雾化(六岁内加收 ) 。
3.超标准收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静脉留置针护理超标准收费。
4.超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超最高限额。数字化摄影、门诊数字化摄影。
5.重复收费。费用的数量超过总住院天数。住院诊查、护理费、床位费、住院诊查费(6岁以内儿童加收)。
6.重复收费。多收取项目费用。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氧气吸入、静脉 采血、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7.重复收费。项目收费1天超过1次收费。留置针置管护理、血细胞分析(全血细胞计数+五分类)。
8.过度诊疗。同时开具两个两者药理作用类似的药物。盐酸二甲双胍片与吡 格列酮二甲双胍片同时使用、哌拉西林钠和阿莫西林胶囊同时使用、复方丹参片 和银丹心脑能软胶囊同时使用、山菊抗病毒颗粒和蒲地蓝消炎片同时使用、板蓝 根颗粒和抗病毒口服液同时使用、润肺膏和强力枇杷膏同时使用、脉血康胶囊(肠 溶片)和血塞通分散片同时使用、血府逐瘀丸胶囊和复方丹参滴丸同时使用、金 水宝片(胶囊)和百令片同时使用、诺氟沙星胶囊和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同时使用。
9.过度诊疗。同时开具一个风寒感冒、 一个外感风热两者药理作用相反的药物。复方板蓝根颗粒和感冒清热颗粒同时使用、银黄颗粒和感冒清热颗粒同时使 用、抗病毒口服液和感冒清热颗粒同时使用。
10.过度诊疗。同一患者同次就诊开具多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测。
11.过度诊疗。同时收取粪便常规和粪便隐血试验费用。
12.过度诊疗。无指征常规做降钙素原(PCT) 检查。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12项,是违 规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第三方提供的医保统计比对数据,证明该院违规收费、过度诊疗等 项目费用明细。
证据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院违规收费、过度诊疗等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在辰溪县辰阳镇卫生院结算的,出院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相关项目涉及的住院病人病历及费用清单、病历评审记录表,证明该院违规收费、过度诊疗等项目费用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1份,证明该院违规收费、过度诊疗等项目费用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汇总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该院积极主动退还损失的医保基金等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医保罚告字〔2025〕第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 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定点 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 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 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属于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经计算,上 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88198.6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附件2、第十四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五) 项、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或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规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按《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裁量基准附件 2、第十四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约谈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超标准收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重复收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15个项目按1倍处罚;分解收费-辅料、分解收费-换药 包、超标准收费-住院诊查费(6岁以内加收)、超标准收费-高压泵、氧化雾化、 超标准收费-数字化摄影、超标准收费-门诊数字化摄影、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 重复收费-护理费、重复收费-床位费、重复收费-住院诊查费(6岁以内加收)、 重复收费-氧气吸入、过度检查-糖化血红蛋白、过度检查-粪便常规+粪便隐血试验、过度检查-降钙素原检测14个项目按1.5倍处罚,共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捌万零伍伯零叁元肆角(¥180503.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户 名:辰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