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5-09-26 11:16 信息来源:辰溪县信访局

刘某龙(先生/女士):您(刘某龙,男,43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修梅镇人,身份证号码:4324251982xxxxxxxx)反映2024年与怀化市辰溪县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印某永)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了5万元诚意金给印某永,由于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迟迟未开工,要求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其诚意金。我们于2025年7月25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核实,2024年,辰溪县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油茶小镇项目中,需要建设一段堡坎及土方工程,您与江某材(合伙人)通过第三方联系,与辰溪县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当时收取了诚意金5万元。后来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迟迟未开工。经县农业农村局专班人员于多次与辰溪县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印某永取得联系,当面了解情况,证实辰溪县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印某永已经在2025年1-6月,通过微信支付,分4笔向您本人支付32000元整,分6笔向您合伙人江某材支付18000元整。同时,在2025年6月5日,在辰溪县草木间茶楼,当面支付您最后一笔资金1.2万元(包含在32000元内)时,您已经将工程承包合同书退还给辰溪县永新农业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印某永。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辰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