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09:01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5〕15号

当事人:张*兰,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74年*月*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街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4********。

经查明:2025年4月9日我局收到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张*兰综合楼项目相关情况的函》,来函称:张*兰综合楼于2018年8月13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辰规地字第(城)1808031号】,用地单位为张*兰,项目名称为综合楼,用地面积1008.0㎡,于2019年2月27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辰规建字第(城)1901002号】,建设规模为1607.13㎡,建筑占地面积384.0㎡,层数为4F。根据辰溪县城乡规划勘测队现场勘测的竣工图,张*兰综合楼项目竣工用地红线面积为1008.0㎡,建筑面积为1100.5㎡ ,建筑占地面积为619.9㎡,层数为1F、2F,经核实,张*兰综合楼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与规划审批图不符,存在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张*兰综合楼位于辰溪县辰阳镇桑木桥村,2019年下半年开工建设,2020年下半年完工,该综合楼层数为1F、2F,现有建筑占地面积620.4m²,超出规划审批建筑占地面积236.4m²,张*兰综合楼有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其违法工程造价500元/m²,违法工程总造价118200元。2025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5)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听告字(2025)15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元(¥5910.00元)整。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建设的综合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设的综合楼超建筑占地面积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两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现有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证据五、《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元(¥59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