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54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09:32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4)54号
当事人:辰溪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36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宋*波,住址:辰溪县城郊炮台***区。
经查明: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接收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辰溪县****项目规划验收相关情况的函》,辰溪县***项目位于城东**与S250交汇处,建设单位为辰溪县****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6月12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辰规建规[地]字第(城)2004012号),用地面积为14511.2 ㎡,2020年 9月3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辰规建规[建]字第(城)2008013号),总建筑面积为49339.84m(其中计容面积为42135.19 ㎡,不计容面积为7204.65m),新建5栋。经辰溪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验收核实,该项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原审批位于东北侧的地埋式垃圾站未建。2、2#栋架空层西侧增建1层附属建筑。3、绿地率规划条件为≥30%,实际绿地率为23.0%。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其下达了编号为辰城立字〔2024〕50号《立案通知书》和辰城调(询)通字〔2024〕5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地埋式垃圾池认定未建。2、2#栋架空层西侧增建1层附属建筑面积26.88m²,造价40000元。3、绿地率规划条件为≥30%,即绿地面积不小于4175.28m²,而该项目实际测绘的绿地面积3201m²,实际绿地率为23.0%,未建绿化为974.2m²,绿化工程合同造价为109元/m²,绿化未建工程等额建设资金106187元。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辰城行罚告字〔2024〕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城告字〔2024〕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同日书面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划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绿化工程造价等额建设资金合同价款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四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划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辰溪县自然资源局《线索移送函》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内容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履行告知程序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辰溪县钦菊木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紫东新苑项目,2#栋架空层西侧增建1层附属建筑和绿地率规划条件为≥30%,实际绿化率为2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未建地埋式垃圾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未建地埋式垃圾池处以罚款柒仟圆整(7000.00元)。
2、2#栋架空层西侧增建1层附属建筑处以违法工程总造价5%罚款贰仟圆整(2000.00元)。
3、处以没收未建设的974.2m²绿化工程总造价等额建设资金(106187.00元)。
4、共计罚没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壹佰捌拾柒圆整(11518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 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