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城罚决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11 08:25 信息来源: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城罚决字(2023)14号
当事人:辰溪县明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刘*丰,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8月8日,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泡潭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1223198208******。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MA4Q******
经查明:当事人辰溪县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车牌为湘N1C433于2023年8月1日上午10点在辰溪县环城路S250线运输砂石,车辆在运输途中未采取覆盖,使其砂石泄漏、撒落,污染了辰溪县环城路S250线路面,面积约10米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污染的城市道路,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进行了现场拍照,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辰城行罚告字(2023)14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编号为辰城听告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同时,一并告知了其法定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年8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书面意见书承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使其砂石泄漏、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3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使其砂石泄漏、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现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承诺书2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已发表意见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是: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已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三)运输车辆倾倒物料后,继续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行驶途中不得泄漏、撒落。散装物料需要在城镇公共场所装卸作业的,应当装袋运输和装卸,不得泄漏、撒落。其一,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城市规划区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案法定情节:当事人辰溪县明丰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车牌为湘N1C433于2023年8月1日上午10点在辰溪县环城路S250线运输砂石,车辆在运输途中未采取覆盖,使其砂石泄漏、撒落,污染了辰溪县环城路S250线路面,面积约10米左右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应适用《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适用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砂石过程中没有对驶出的车辆采取覆盖,使其砂石泄漏、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就自身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态度诚恳,事后积极清扫路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局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辰溪县财政局非税窗口(辰溪县政务中心2楼01窗口)(账号:82014550000001104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辰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