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市监罚决字〔2020〕87号
发布时间:2020-11-27 10:26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市监罚决字〔2020〕87号
当事人: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122378*******2
住所(住址):辰溪县孝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申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023197*******12
联系电话:15074*****7
联系地址:辰溪县孝坪镇
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们于2020年9月22日起对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2020年1至8月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超标准收取常规检验项目套餐费,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于2020年9月24日由邓德华、刘翔、刘香香组成检查组开始对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明,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在2020年1至8月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超标准收取常规检验项目套餐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7)14号文件规定: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引导医疗机构更多地采用既能满足临床需要,费用又比较低廉的检验方法,决定设立18个常规检验项目套餐。今后,凡已设定常规检验项目套餐的,医疗机构不得再以检验的方法、试剂和仪器不同加收费用,也不得在此之外增加项目另设套餐计费或设立生化全套套餐收费。第三类价格标准中血脂常规检查为20元/套,肾功能常规检查为16元/套,电解质常规检查为10元/套。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规定:“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第三类价格标准的80%控制”。该单位应执行血脂常规检查收费标准为16元/套,肾功能常规检查收费标准为13元/套,电解质常规检查收费标准为8元/套。经查,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在2020年1至8月期间,按照血脂常规检查25元/套,肾功能常规检查30元/套,电解质常规检查14元/套的标准向周兴贵、姚水改等住院病人收取常规检验项目套餐费,分别超出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9元/套、17元/套、6元/套,共计超收金额811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执业资格证,证明该医疗机构的资质;
2.辰溪县孝坪镇卫生院法人证书,证明该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3.法人代表谢申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人身份;
4.2020年1至8月份周兴贵、姚水改等人住院费用清单,证明该单位的收费具体数额;
5.检查(调查)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证明该单位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以及超标准收取常规检验项目套餐费的人数和金额;
6.2020年10月12日下达的辰市监退款〔2020〕04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和退款明细表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该单位清退违法所得;
7.2020年10月28日对该单位清退违法所得的公告照片及其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按照规定进行了退款公示以及退款情况的核查。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并有办案人员签名,相互应证了该单位超标准收取常规检验项目套餐费的行为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且本局在调查终结时已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该当事人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12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市监处告字〔2020〕17号),并告知该单位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2020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出示了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该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7〕1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超标准收取常规检验项目套餐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且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公示清退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八条“对同一阶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退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免于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1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8115.00元上缴到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到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