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政复决字〔2020〕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6 17:01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辰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辰政复决字〔2020〕第10号
申请人雷XX。
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申请人雷XX不服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作出的辰公(交)行罚字〔2020〕4312XXXX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正式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辰公(交)行罚字〔2020〕4312XXXX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驾驶的湘NOH2XX客运车辆,停靠在辰溪县大水田乡大水田村路段时,遇到交通执法人员上车检查,当时车上乘客31人,核载24人,执法人员认定申请人载客超过20%,但未超过50%,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暂扣了我的驾驶证。2020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0元罚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一是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申请人的车辆是停靠在路边候客的,并不是正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实际驾驶的行为,执法人员上车清点车上乘员时有几个人刚刚上车,并未交钱买票,尚未形成营运合同关系,不能认定已经实际实施了超员载客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说明并制止,申请人已经让刚刚上车的乘客下车了,说明超员载客的事实并没有实际实施。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程序。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没有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有把相关的处罚证据向申请人进行展示和说明;被申请人2019年7月31日查扣申请人的驾驶证,但直到2020年10月19日才作出处理,与法律规定的时限(60天)要求不符合。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导致申请人不能开车,只能请人开车,每月支付请人代驾费用6000元,共计造成9万元损失。因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答复人调查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调查的事实是2019年7月31日,申请人雷XX驾驶湘NOH2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辰溪县大水田乡集镇开往怀化市。当日10时15分许,该车行至大水田乡大水田村莲花酒店路段时,遇被申请人四中队民警向XX、段XX及辅警孙XX等人驾乘警车在该路段巡逻执勤,民警向XX、段XX遂拦停该车进 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湘NOH2XX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24人、实际载人31人、超过额定乘员7人(超员29%),存在明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证实申请人驾驶湘NOH2XX号大型普通客车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以下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四中队执勤民警巡逻至大水田乡大水田村莲花酒店路段发现湘NOH2XX号大型普通客车时,客车当时处于行驶状态,申请人驾车是在行驶过程中被被申请人民警打手势拦停的,民警随后清点车上乘员,发现该车超过额定乘员7人,执勤民警当场指出申请人驾车超员的违法行为,制作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131223300020XX),告知申请人扣留其驾驶证的依据及后续处理的要求和事项,申请人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对本凭证记载内容有无异议”一栏中签署了“无”字并签名,申请人驾车超员的违法事实清楚。二是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在查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立案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审批、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处罚审批、处罚、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答复人的处罚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直到2020年10月19日才来被申请人接受处理。现场查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我机关执勤民警已按照该凭证上载明的“请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告知内容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在15日内到我机关接受处理。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询问调查时,申请人对我机关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旧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规定作出了处罚决定。三是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在本案中实施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以下的法行为,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超过额定乘员7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申请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给予申请人驾驶证记12分。综上所述,请辰溪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10时15分许,申请人雷XX驾驶湘NOH2XX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大水田乡大水田村莲花酒店路段时,被申请人民警在该路段巡逻执勤时对该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湘NOH2XX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24人,实际载人31人,超过额定乘员7人,执勤民警当场制作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签字确认。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通过立案,审批等程序,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给予申请人驾驶证记12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申请人的陈述;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说明;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客运营运车辆时,应当按照车辆核定的人数载客驾驶。执法机关在查处超额载客驾驶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本案中,申请人雷XX超过核定人数载客行为事实基本清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被申请人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情形,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对所依据的四项证据提交由申请人发表意见,影响证据效力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运用程序不符合前述湖南省政府规章要求。被申请人前述未尽听证告知义务、未履行证据发表意见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的行为规范,但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并未明确授权执法机关必须扣留驾驶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满足“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这个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内容,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机动车驾驶证暂扣行政强制措施不当;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对申请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的15天内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在该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即2019年8月18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属于行政机关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被申请人前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两项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亦应予以纠正。由于被申请人因不当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引起的相关民事问题,已经县检察机关监督、协调化解,对申请人自愿放弃相关民事诉求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复议机关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对申请人雷XX作出的辰公(交)行罚字〔2020〕43122329002XXX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辰溪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