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市监罚决字〔2020〕96号

发布时间:2020-11-27 10:25 信息来源: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市监罚决字〔2020〕96号

当事人: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43122344*******P               

住所(住址):辰溪县黄溪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学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023196*******34   联系电话:15897*****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辰溪县黄溪口镇                                              

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们于2020年9月7日对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检查, 发现你卫生院超标准收取床位费、多计算住院天数床位费,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于2020年9月8日由邓德华、刘翔组成检查组开始对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明,该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超标准收取床位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附件一《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第三类价格标准中三人间床位费为10元/天”。经查,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现该单位按照三人间15元/天向舒风珍、肖桂英等病人超标准收取床位费,计3335人·天,共计超收金额16675.00元;

2、多计算住院天数床位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现该单位住院期间天数计算违反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附件一《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本类说明3:“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候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候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的规定,向陈风珍、米天皓等病人按三人间15元/天标准多收一天床位费,计348人·天,共计金额5220.00元。

两项总计金额2189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执业资格证,证明该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2、辰溪县黄溪口镇中心卫生院法人证书,证明该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

3、法人代表余学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人身份;

4、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份舒风珍、肖桂英等人住院病人费用结算单,证明该院的收费项目标准事实;

5、检查(调查)通知书、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的执行情况以及多收价款的人数和金额;

6、2020年9月10日下达的辰市监退款[2020]0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

7、2020年9月28日对该单位清退多收价款的公告照片及其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退款公示以及退款情况的核查。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确认并有办案人员签名,相互应证了你卫生院超标准收取床位费、多计算住院天数床位费的行为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且本局在调查终结时已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该当事人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超标准收取床位费、多计算住院天数床位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7日,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卫生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市监处告字〔2020〕21号﹞,并告知你卫生院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书面材料。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且该卫生院能够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的检查工作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章第八条“对同一阶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退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的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卫生院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89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21895.00元上缴到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到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