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长田湾乡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15:03 信息来源:辰溪县长田湾乡
长政发〔2024〕31号
长田湾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长田湾乡秋季重大动物
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4年长田湾乡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田湾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2024年长田湾乡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市、县的安排部署及县农业农村局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乡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重点,以人畜共患的布鲁氏菌病监测净化以及根据县域内流行病学监测结果,对猪瘟、鸡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等动物疫病进行有效防控,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为指导,同时做好非洲猪瘟的排查、消毒灭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先打后补政策,以无疫村建设为抓手,做到全乡畜禽应免尽免,切实抓好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免疫力,促进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
确保全乡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畜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全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技术培训。
在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对全乡的10个村的4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及规模养殖场负责人进行强制免疫技术培训。重点以个人防护、疫苗申领与保管、免疫规范操作、副反应处置、免疫档案填写等进行培训与规范。
(二)按期完成集中免疫。
根据《2024年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4年全乡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秋季集中免疫,10月下旬基本完成,11月上旬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三)实行“先打后补”。
按照《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年-2025年)》(湘农发〔2022〕85号)的要求,全乡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不再提供政府集中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可通过自行采购合法疫苗免疫或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等形式落实强制免疫措施。
(四)完善免疫档案记录。
规模养殖场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各村要对政府采购的强制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汇总上报。
(六)加强疫苗监管。
要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作。要规范疫苗供应,完善疫苗台账,建立健全疫苗计划、储存、供应、监管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从2024年起不得向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提供强制免疫疫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开展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评估免疫效果。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场,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规模养殖场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各村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落实强制免疫任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春秋两季按不少于总场户数25%的比例进行抽检监测。
2、落实免疫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任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开展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强化宣传培训。2024年是全面实施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的一年,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村要加强宣传告知让养殖户充分知晓“先打后补”政策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及时免疫饲养动物,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到实处。
4、强化监督检查。各村要组织开展秋防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仔细核查免疫情况,应免畜禽是否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依规规范出证,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具检疫证明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票”等行为发生,守住法律的底线。同时,对瞒报、谎报、迟报检测阳性和疫情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畜禽、违规调运畜禽、逃避检疫监管的,要实施重点监管,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恶意抛售染疫畜禽的,要依法追究主体责任。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如因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对相应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