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辰府行复〔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5-01-02 10:38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辰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辰府行复〔2024〕21号

申请人:张某创,男,19XX年X月XX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XXXXXXXXXXXXX4,住辰溪县XX镇XXX村X组。

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翠民,局长。

地址:辰溪县辰阳镇育才路。

委托代理人:李达,辰溪县公安局执法监管中心民警,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熊雄,辰溪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某创不服辰溪县公安局作出的辰公(城南)决字〔2024〕第X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1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