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府行复〔2024〕11号(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11 09:07 信息来源:辰溪县司法局

辰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辰府行复〔2024〕11号

申请人:刘某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22219xxxxxxxxxx,住沅陵县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xxxx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翠民,局长。

地址:辰溪县育才路。

委托代理人:李达,辰溪县公安局执法监管中心民警。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申请人刘某元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辰公(治)决字〔2024〕第0212号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8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辰公(治)决字〔2024〕第0212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辰公(治)决字〔2024〕第02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5 日,并处罚款叁仟圆。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合理、公正的原则,按照顶格处罚明显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理由如下:1.处罚过高。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关于处罚幅度和处罚原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但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对照处罚基准规定,罚款叁仟元,单注金额应当为200元。申请人仅参与,并且单笔赌资100元,达不到顶格处罚的标准。被申请人未综合考虑给予申请人顶格处罚明显过高。2. 处罚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恶性、改正态度以及实际损失等因素,导致处罚决定不当。申请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已积极采取措施改正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处罚决定未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另在听证会中,申请人代理人提出:1.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无法确定申请人参与赌博,申请人与苏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到达现场时,赌博已经结束。2.宋某涛、李某梦、粟某保3人的辨认笔录不符合公安机关程序规定,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与被辨认人见面,但是当时违法的多人暂扣在同一间会议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另外询问宋某涛、李某梦、粟某保的民警与参与辨认的办案民警前后不一致,认为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所以刘某元参与赌博的事实不能确定。3.申请人于6月13日已经被拘留,6月14日进入拘留所,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在6月19日组织粟某保对申请人进行辨认,该辨认笔录属于事后补充,应当予以排除。4.在案发时,刘某元是在道路上被抓获,而不是在赌博现场被抓获,且当时未携带整额百元现金,均是小额现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元携带赌资参与赌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顶格处罚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关于认定刘某元违法的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刘某元窜至辰溪县船溪乡桐木冲村附近一赌场参与“赌宝”坐庄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单笔下注100元。2024年6月13日,辰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刘某元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的处罚决定。(一)受立案情况。该案系2024年6月12日晚上辰溪县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辰溪田湾处有人赌博,随即当晚我局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并查获刘某元等涉嫌赌博人员,并于次日对该警情受理为“陈某果等人赌博案”立案调查。(二)传唤情况。2024年6月13日我局对涉嫌赌博的刘某元依法现场传唤至辰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于当天将传唤时间、理由、地点等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其妻子杨霞。(三)认定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四)案件处理及法律适用情况。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的方式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至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经我局查明,申请人刘某元参与的“赌宝”系坐庄投注的赌博方式,其赌博过程中的单注金额达到了一百元。故我局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的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五)申请人提出对其处罚不当的问题。根据我局对申请人刘某元制作的询问笔录,其为逃避法律处罚,谎称其当天是从沅陵出发到辰溪船溪找人收账,未承认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我局根据同案人员宋某涛、粟某保、李某梦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刘某元当天在该赌博场所参与了“赌宝”并单笔下注金额达100元的违法事实。故不存在申请人提出其采取了措施改正错误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复议机关在组织听证审理时,本案被申请人补充答复称:1.根据苏英的询问笔录显示,苏某与刘某元一同进入了赌场,呆了1个多小时,刘某元具体是否参与赌博,苏某无法确定。2.此赌博案件当时抓获的违法行为人比较多,需要更多警力办案,不存在前后办案民警不一致的情形。3.6月13日对粟某保进行询问,由于询问过程中他能指证2名参与赌博人员的具体特征,另外当时没有查清楚粟某保赌博违法事实,所以对其身份暂定为案件证人,让他先行离开。后通过其他证据认定粟某保也是参赌人员,因此才产生了6月19号粟某保补充辨认笔录。4.宋某涛的辨认笔录显示:白色短袖t,蓝色牛仔裤,戴眼镜。与刘某元案发时穿着一致,所以我们采信刘某元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故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2日晚,被申请人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辰溪县田湾片区有人赌博,后在辰溪县船溪乡桐木村现场抓获含申请人刘某元在内以“赌宝”方式聚众赌博的多名涉赌人员。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决定对申请人刘某元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叁仟元行政处罚,申请人于当日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宋某涛、粟某保、李某梦等人辨认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综合案件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公正;三、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本府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

本案中,有多个证人证明案发现场赌博方式为“赌宝”,赌博规则为“押双单”定输赢,单笔下注最低100元人民币;有三名证人指认申请人参与赌博;申请人在《检查笔录》中对赌博现场进行了确认。前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关联性强且形成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辩称申请人到达赌博现场时“赌博已经结束”未参与赌博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予支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结合赌博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处罚符合前述规定,处罚决定合理公正,应予支持。三、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程序符合规章规定。被申请人将现场查扣的多名违法人员带回执法单位安排在同一间会议室时,辨认对象并不确定,被申请人组织辨认时采取的是辨认人与被辨认人分离的照片对比方法,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规定;被申请人组织辨认的民警前后不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组织粟建保对申请人进行的补充性辨认程序欠规范,但不影响其他辨认人对申请人的辨认效力。故被申请人组织的违法嫌疑人辨认程序符合公安部规章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执法程序重大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辰溪县公安局作出的辰公(治)决字【2024】第02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1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