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12-21 09:5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为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不动产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特编制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要求
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是将不动产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房屋交易、税费征缴进行整合,从申请人向多部门递交多套材料转变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一套材料,从接受多部门多次串联审核整合为多部门依法分类并联审核,从多部门来回跑转变为“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实现不动产登记“进一扇门、交一套资料、一次性缴费、领一次证(提供邮寄服务)”,从资料受理到登记发证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二、实现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办事场所递交材料,缴纳有关税费,登记机构审核登记发证,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邮递方式送达证书(证明)。
三、适用范围
当前纳入“最多跑一次”的主要是城镇房、地不动产登记。
当前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适用业务类型目录
序号
|
办理事项名称 |
涉及部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国土资源、税务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登记 |
国土资源、房产、 税务,政策性住房上市以及限购城市根据部门职能配置相关部门参与 |
3 |
抵押权登记 |
国土资源 |
4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国土资源、房产 |
5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国土资源 |
6 |
地役权登记 |
国土资源 |
7 |
更正登记 |
国土资源、原登记涉及的部门 |
8 |
异议登记 |
国土资源 |
9 |
查封登记 |
国土资源 |
10 |
补(换)证登记 |
国土资源 |
11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和住房交易信息查询(含未登记的房屋信息查询) |
国土资源、房产 |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最多跑一次”范围:
(一)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申请人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五)政策性住房上市、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等需完成前置审核审批或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六)依法需要履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的;
(七)现场申请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申请人自愿选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领取证书证明的。
四、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证书工本费 |
1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湘发改价格【2017】264号
|
|
2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 |
||
非住宅不动产登记费 |
550元/件 |
五、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事项受理后,对于不涉及相关部门审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部门。对于需要缴纳有关税费的,由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税费,申请人缴纳税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对于商品房预售、政策性住房上市、限购城市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等部门完成预售合同备案或进行相应审核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六、业务办理时限
各类业务办理时限如下:
序号 |
办理事项名称 |
法定办理时限 (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工作日)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30 |
10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30 |
5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30 |
5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30 |
3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30 |
10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30 |
5 |
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30 |
5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30 |
3 |
9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30 |
5 |
10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30 |
3 |
11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30 |
3 |
12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30 |
1 |
13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30 |
5 |
14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30 |
5 |
15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30+30 |
7 |
16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30 |
5 |
17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30 |
5 |
18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30 |
5 |
19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30 |
1 |
20 |
更正登记 |
30 |
10 |
21 |
异议登记 |
30 |
即时办理 |
22 |
查封登记 |
30 |
即时办理 |
23 |
补(换)证登记 |
30 |
5 |
24 |
不动产资料查询 |
30 |
即时办理 |
25 |
房屋交易管理 |
1 |
即时办理 |
以下情形不列入承诺办理时限:
(一)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的;
(二)依法需要公告、实地查看、调查的;
(三)存在涉及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限购等情形的;
(四)存在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
七、申请材料
经国土资源、房产、税务局共同商议,整合精简申请材料并统一发布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申请材料清单,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收取一套材料,主要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申请材料见表1至表4(附件一);存量房交易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
附件一:
表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税务 |
|
2 |
申请 人身 身份证 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 税务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 税务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国土资源部门 直接获取 |
国土资源、 税务 |
|
4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 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规划部门 |
国土资源 |
|
5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城乡建设部门 |
国土资源 |
|
6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国土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 |
|
7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 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向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共享核验 |
房产部门 |
国土资源 |
|
8 |
税费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国土资源 |
|
9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税务 |
|
10 |
未售部门房屋及自留物业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表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税务 |
|
2 |
申请 人身 份证 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税务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税务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国土资源 |
国土资源、房产、税务 |
|
4 |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及 房屋 所有 权转 移的 材料 |
买卖、互换、作价、赠与等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提供纸质材料 |
生效法律文书、批准文件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共享核验 |
国土资源、房产、税务 |
继承、遗赠材料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及权属转移材料 |
|||||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协议;份额转移协议 |
|||||
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导致权属转移材料 |
|||||
导致权属变化的生效法律文书 |
|||||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国土资源 |
国土资源 |
|
6 |
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人民政府 |
国土资源 |
|
7 |
税费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税务 |
国土资源 |
|
8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 |
1、买卖双方户口簿(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异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户口簿未体现的,不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卖方不动产权属未满2年,契税完税证明满2年需提供契税还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换证按原房产证日期)3、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提供家庭无房或唯一住房证明。4、诚信保证书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税务 |
9 |
符合调控政策所需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各相关职能部门 |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
|
10 |
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住房)符合上市材料 |
申请人提交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
表3 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2 |
申请人 身份证 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国土资源 |
国土资源、房产 |
|
4 |
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5 |
抵押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6 |
在建工程规划许可 |
申请人提交纸质 材料 |
可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资源、房产 |
表4 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2 |
申请 人身 份证 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房产 |
|||
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资源 |
||
4 |
商品房预售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房产 |
国土资源、房产 |
用于预购商 品房预告登记、合同备案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金融机构 |
国土资源 |
用于预购商 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
6 |
符合调控政策所需 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各相关职能 部门 |
国土资源、房产 |
||
7 |
物业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附件二:
存量房交易申请材料清单
一、自然人之间住房交易
卖方: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二)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两年,契税完税证明满两年(可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供:
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且为家庭的唯一住房(可减免个人所得税)需提供:
1、家庭(包括产权所有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证明原件(由不动产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提供);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户口不在一处,还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如丧偶户口簿未体现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诚信保证书原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面签)。
备注:
1、委托办理,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如为5年以上唯一住房还需在公证书上增加“本人承诺全家在辰溪县以外的地方无住房”;如公证书未载明,不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2、产权来源于继承、赠与、夫妻更名、遗失补证、老证换新证,在能提供产权来源表和前一本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可套用前一本证时间作为住房年限审核依据;
3、不能提供不动产取得成本、费用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可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产权人需提供本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面签),未提供申请的按核实征收;
4、产权证未满10年以上但实际建成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可调取建成年限表(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调取)。
买方: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二)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享受契税优惠)需提供:
1、家庭(包括产权所有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证明原件(由不动产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提供);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户口不在一起,还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如丧偶户口簿未体现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诚信保证书原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面签)。
(三)符合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政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税务部门在原件备注后退还)。
备注:
1、若委托办理需提供本人视频委托(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办理
),或公证委托书原件,如符合契税优惠政策的还需在公证书上增加“本人承诺全家在辰溪县以外的地方无住房或有1套住房”,如公证书未载明,不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执行庭两位法官工作证复印件;如乙方自愿为甲方暂付税费,需做出书面说明并签章。
二、企事业、法人等单位与自然人住房交易
卖方: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经办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备注:
1、委托办理,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书;
2、产权证未满10年以上但实际建成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可调取建成年限表(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调取)。
买方: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二)、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需提供:
1、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房产证明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出具);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户口不在一处,还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如丧偶户口簿未体现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诚信保证书原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面签)。
(三)、符合拆迁安置契税减免政策的需提供:
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备注:
1、若委托办理需提供本人视频委托(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
),或公证委托书原件,如符合契税优惠政策的还需在公证书上增加“本人承诺全家在辰溪县以外的地方无住房或有1套住房”,如公证书未载明,不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执行庭两位法官工作证复印件;如乙方自愿为甲方暂付税费,需做出书面说明并签章。
三、自然人与企事业、法人等单位住房交易
卖方: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二)产权证未满两年,契税完税证明满两年(可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供
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三)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且为家庭的唯一住房(可减免个人所得税)需提供:
1、家庭(包括产权所有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证明原件(由不动产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提供);
2、家庭的户口本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户口不在一起,还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如丧偶户口簿未体现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诚信保证书原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面签)。
备注:
1、委托办理,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如为5年以上唯一住房还需在公证书上增加“本人承诺全家在辰溪县以外的地方无住房”。如公证书未载明,不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2、产权来源于继承、赠与、夫妻更名、遗失补证、老证换新证,在能提供产权来源表和前一本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可套用前一本证时间作为住房年限审核依据;
3、不能提供不动产取得成本、费用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可申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产权人需提供本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面签),未提供申请的按核实征收;
4、产权证未满10年以上但实际建成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可调取建成年限表(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调取)。
买方: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经办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备注:
1、若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院判决,需提供判决书、强制执行书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执行庭两位法官工作证复印件;如乙方自愿为甲方暂付税费,需做出书面说明并签章。
四、企事业、法人等单位之间住房交易
卖方: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4、经办人或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所属税务分局出具转办单及结算材料原件。
备注:
1、委托办理,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2、产权证未满10年以上的但实际建成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可调取建成年限表。
买方: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经办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备注:
1、若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院判决,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执行庭两位法官工作证复印件;如乙方自愿为甲方暂付税费,需做出书面说明并签章。
五、夫妻更名: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双方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六、离婚析产: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双方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七、赠与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双方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赠与合同原件;
5、亲属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村委会出具),如户口在一起可不用提供;
6、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7、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原件(赠与非住房时提供)。
八、继承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3、公证书原件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第一顺列继承人签订遗产继承意向书原件;
4、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关系证明原件(所在单位出具或街道社区、村委会出具),如户口在一起可不提供;
6、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8、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原件(继承非住房时提供)。
九、非住房交易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受理通知书原件;
5、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原件;
6、不动产取得时的发票原件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判决书、公证债权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所属税务分局出具转办单及结算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