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31 11:03 信息来源:辰溪县教育局
各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
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突出问题,保障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6〕5号,以下简称《规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6〕50号)和怀化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经局党委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严禁有偿补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各中小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控监督机制,严密开展排查防范,坚决负起监管责任;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结合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反“四风”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强化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积极营造“遵规守纪规范从教光荣、违规违纪有偿补课可耻”的舆论氛围。同时,各中小学校要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认识和对待课外补课辅导,不要求、不强迫学生参加课外有偿补习,不到各类非法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学习,确保孩子身心健康。
三、强化督查问责。我局将把治理有偿补课作为教育督导检查和各中小学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中小学校要及时开展自查,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查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学校和教师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经查实有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个人将给予如下处理:
1. 对落实《规定》不力或工作流于形式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对组织学生在校有偿补课的学校,给予校长相应党政纪处分,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违规补课收费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约谈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一票否决。
2. 对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度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绩效工资定为末档,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县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值守,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县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745—5228809。
附件1: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附件2:湖南省教育厅《违反禁止有偿补课规定处理办法》
辰溪县教育局
2017年1月17日
附件1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厅《违反禁止有偿补课规定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处理办法
1.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和我省实施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监督办法,对各中小学开展治理违规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流于形式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国家、我省禁止有偿补课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处理办法
1.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绩效工资定为末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获得县级以上“名师”、教学能手、优秀教师(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未来教育家”及“青年精英教师”培养对象、特级教师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外,同时按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
3.见习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应定为见习不合格,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