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8 09:00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辰政办发〔2018〕69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辰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商务部农业部<关于深化农商协作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商建函〔2017〕597号)和《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和2017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辰溪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计18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32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体系建设,示范项目支持金额总量控制。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重点围绕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各建设内容实施补贴。所有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4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3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补贴100万元。
(二)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6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200万元,企业自筹4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不超过2万元。
(三)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计划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400万元,企业自筹800万元。
(四)县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计划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0万元,企业自筹1000万元。
(五)县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普及和增值培训项目计划总投入1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10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补贴50万元。根据电子商务培训任务向社会公开采购培训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培训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培训资质要求。不同标准的培训按实际培训人数和内容给予相应的定额补贴,具体培训人数和内容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六)县电子商务奖励和宣传推广体系建设。该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由县财政配套资金安排7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电子商务奖励和宣传推广,专项奖励电子商务示范站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等,发展农村电商所制作的户外广告、灯箱、招牌等,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方案并验收合格后,对主办单位实行分批分次以奖代补,作为开展农村电商工作经费(方案设计、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
(七)县电商扶贫项目。该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由县财政配套资金安排1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通过农村电子商务助推精准扶贫,引导贫困村农特产品“触电”,集中产业逐步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通过网店和电商平台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农产品外销增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助推乡村经济发展。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及验收拨付程序
第六条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平台除外);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来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七条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向县商务和粮食局申报项目,提供申报资料,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安排、完成时限、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信息。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县商务和粮食局审核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由项目单位向县商务和粮食局申报项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先由承办单位向县商务和粮食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参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省相关文件明确的支持方向、建设要求和支持标准,以及本县制定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九条资金审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相关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申报文件、政府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发生费用明细、发票票据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和粮食局在资金安排框架下提出资金拨付初步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资金拨付。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向县商务和粮食局拨付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和粮食局设专账核算,然后拨付到相关企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公共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农特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预拨资金。其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15日向县商务和粮食局提交书面材料,每月28日前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县审计、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对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及县商务和粮食局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各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县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