柿溪乡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 10:53 信息来源:辰溪县柿溪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乡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乡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八条规定六条禁令》、《辰溪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二条 乡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乡人民政府是管理乡财政的法律主体,具有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乡财政所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预算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培植财源、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乡单位财务管理、乡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接受委托代理村级财务会计事项、农村综合改革等。
第三章 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四条 乡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并具体负责审核、监督乡财政各项收支。
第五条 乡财政结算员具体负责乡财政预、决算编制,办理乡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结算和对账;负责监督非税收入及时入库;负责逐月编制乡财政用款计划,办理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拨款,登记乡财政收支台账;负责向乡政府领导提供总预算会计报表。
第六条 乡政府单位会计具体负责乡“支出专户”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用途支付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正常经费支出,登记乡及乡所属部门会计账簿,逐月提出乡政府及所属部门正常经费支出计划,报乡财政结算员。
第七条 乡出纳具体负责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现金收付、缴存及乡政府、所属部门的正常报账工作,按规定保管好备用金,及时登记乡现金日记账及“支出专户”银行日记账。
第八条 乡票证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办理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并及时与乡财政结算员对账,指导和监督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票证,办理本单位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九条 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集中保管乡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其完整与安全,并积极提供利用,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及时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指导与检查。
第十条 乡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涉农补贴信息化“一卡通”发放数据的录入、审核、张榜公示及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所内业务所需计算机技术指导、协助工作;负责所内网络设备维护工作,负责电子邮件收发工作。
第四章 岗位责任管理
第十一条 乡财政所必须明确各岗位相应职责,建立财政所人员岗位考核办法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二条 乡财政所人员可设置专职或兼职,但不相容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会计、出纳须分设,财政所长不得兼任乡出纳;乡结算员不得兼任单位(部门、村代理)会计和票证专管员;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证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乡财政所人员分工应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乡财政所财会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和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乡财政所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乡主要负责人和财政所长必须确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财政所长必须亲自监督交接,未完成交接的人员不得调动。
乡财政所长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由县财政局确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县财政局委派乡财政管理局、监察股、绩效办会同乡负责人监督交接,未完成交接的人员不得调动。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预算编制政策、编制要求和编制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和撰写预算报告;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方法,将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税收分成收入、非税收入等)和支出纳入预算;应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顺序和要求安排支出预算,严格禁止不合理支出;乡年度预算必须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应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强化预算执行。应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调整,应报县财政局审核和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章 远程申请支付与报账
第十七条 改革原资金申拨模式,将资金申拨由原来到县乡财政管理局申请拨付改为利用“远程申请支付系统”进行远程申报。
第十八条 乡申请拨款时,必须于每月6号—30号(1号至5号为乡财政管理局处理账务对账记账时间)通过远程申请支付与报账系统,向县乡财政管理局发送《支付申请单》(县局印发)。乡提出远程支付申请时,必须将《支付申请单》及大额支出凭证扫描后通过软件的“附件”功能上传县乡财政管理局,作为申请拨款的附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拨实行“绿色通道”。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在款项到达乡财政管理局“结算户”三天内可拨付乡。项目资金的申拨需填报“财政项目资金申报表”,本表一式三份,即乡财政管理局、总预算会计、乡财政所各一份,项目资金申报手续完备可远程申报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乡大额支付原始凭证的数额标准为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需上传县乡财政管理局进行远程审核,审核后方可报账。
第七章 凭证传递和内部稽核
第二十一条 乡财政结算员应于当月末30号前(如遇双休日顺延)将收据联交县乡财政管理局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县乡财政管理局行使对政府单位会计的审核权,对单位上传的《分月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单》及大额支出凭证进行核对,确认属实后,发出审核指令。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乡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原始单据要求要素齐全,必须填明事由,有经办人签字,购买材料的原始凭证必须有证明人签字。乡所有开支按县纪委规定由分管财贸领导“一支笔”审批签字, 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乡理财小组3人集体会签才能入账。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学习考察培训费按国家及省县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超标准招待,严禁报销土特产、烟以及高档酒水。“三公”经费年内只减不增,办公经费实行零增长。
第二十五条 落实政府采购规定。按辰财〔2013〕210号文件规定,对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支出,一律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对上级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预决算,需报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投资评审出具的结论书作为乡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如工程项目未达到上述标准,则由有关业务股室出具绩效评价结论,其绩效评价结论作为入账依据。乡财政管理局和乡对每个项目建立台账,对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要进行跟踪问效,保证监管落到实处。
第九章 印鉴与支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印鉴管理。银行账户印鉴由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财会人员私章组成。印章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因未实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乡财政所长的责任。印鉴的启用和废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支票管理。应严格管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总预算会计账户的资金拨付应使用县财政局统一规定的机打专用拨款书,拨款书视同支票管理),支票和印鉴实行专人专柜分开管理,领用与核销实行登记制度。所有支票存根联均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所核算会计应及时开展对账工作,确保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所有对账结果均需签字确认,对账情况须上报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乡财政所出纳应与核算会计、开户银行核对上月银行存款余额,核算会计与出纳核对上月库存现金;财政所长组织实施第三方对账,每月进行一次。核对银行余额后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附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张记账凭证后面。
第三十一条 每个季度都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往来对账,及时对往来账务进行清理,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坚决杜绝呆账、死账的出现。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明确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及时准确无误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并统一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及审批,其处置收入及经营性收入须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许可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国有资产不得擅自设定抵押、质押等。
第十二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债务管理,切实消化存量债务,制定消债计划。不得举借新债,禁止向干部职工及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集资,禁止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债务统计工作,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切实做好债务登记和核算,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债务信息,对债务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三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五条 乡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县乡财政管理局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县乡财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乡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县乡财政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县乡财政管理局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坚持整体把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平常督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对乡财政管理工作进行财政监督。每季度定期对30个乡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每月对重点乡随时随机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特别要加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督。由乡财政使用和管理的项目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财政局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