柿溪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09 12:14 信息来源:辰溪县柿溪乡

柿溪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柿溪乡为全县重点林区乡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特护期,在距离林区100米范围内都属于森林防火区。

第三条 本县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各村必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扑火队,确定各行政村地块责任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

第五条 各村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

第六条 在防火特护期内,严禁在林野外烧荒、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烧烤、烧蜂、烧火取暖、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的人员必须经由各乡镇责任区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

第八条 对需要在林区驻扎从事生产生活的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作业点周围开设出20-25米的防火隔离带。

(2)炉灶要完好无损,烟囱安装防火罩,谨防走火。

(3)设专职防火员,健全规章制度,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防火责任承包合同书。

(4)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各项表册报当地人民政府防火办备案。

(5)作业点开工,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现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合格后,签发野外用火许可证书方可生产作业。

第九条 大型生产性用火,如造林炼山,烧荒开垦及从事林副业生产活动等,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和村防火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和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接到报告后,派员实地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为标准的,核发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做到凭证用火。

其它生产性用火,如烧灰积肥、浇田埂草等,凡在离林地50米内用火的都要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行政村防火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火。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将野外用火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大力提倡改烧田埂草为劈、割田埂草,改烧灰肥为堆肥,离林地100米之外的生产性用火也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经批准的野外生产性用火,由批准单位报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1)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2)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是否3级以下;

(3)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的大小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包括防火设施、防火人员、扑火工具、点火方式等;

(4)申请用火的范围系确实需要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林区野外用火和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1)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天气。

(2)老、弱、病、残、痴呆、孕妇、未成年人进入林区用火的。

(3)非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生产性用火。

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在林区进行的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报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由乡办公室报请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才能进行,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林区野外如发现擅自用火者,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柿溪乡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一、二次森林防火知识培训班,提高广大村干部、护林员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森林防火知识。

柿溪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